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鄔鎧玉
洪明宏
被 告 林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