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