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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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勵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捲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肆捌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勵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6年8月6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區
○○路○○○巷公園為警查獲時扣得之菸捲1支,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檢出第大麻主成分之「四氫大麻酚」(驗餘淨重0.480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該中心106年8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6頁);另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3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查,則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捲1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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