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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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送扣案之改造槍枝(含彈匣)1支,經鑑驗屬改造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惟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列之各式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同法第5條規定可供參照。
三、經查:
㈠、案外人外勞 阿萬 於民國109年3月1日下午5時許,在位於彰化縣○○市○○路○○○巷○○號前大竹排水溝內,拾獲塑膠袋1個,其塑膠袋內裝有1支手槍(含彈匣)及電動刮鬍刀
1支,該案因持有人不明,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1084號予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案之手槍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屬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3日刑鑑字第1090026687號鑑定書附卷足憑,是扣案之改造手槍(含彈匣),依法均屬違禁物無訛。準此,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