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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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蔡文發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照)。故請提出地籍圖謄本,並於上畫出自原告所有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經同地段127-11、127-12、127-13、127-14、127-15、127-16、127-17、127-18、127-19、127-20、127-23、139、139-25、139-26、139-27、139-28、139-29地號土地通行至彰化縣彰化市○○街○○巷之路線及面積。
二、陳報彰化縣彰化市○○○段山腳小段127-11、127-12、127-13、127-14、127-15、127-16、127-17、127-18、127-19、127-20、127-23、139、139-1、139-2、139-25、139-26、139-27、139-28、139-29、139-3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各土地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等真實姓名、住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