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7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5172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聖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林聖泉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毒品、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分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316號、94年度訴字第44號、94年度簡字第454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5年6月23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並於95年7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執行完畢論。又其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5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12月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37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0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71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339號、97年度訴字第192號、
100年度簡字第2683號、100年度易字第22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月、8月、6月、8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2月26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28之1號住處,以放置甲基安非他命於玻璃球上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2月27日凌晨
4時15分許,經警通知到場並獲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迭據被告林聖泉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L/201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其為真實。又被告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5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12月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37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0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71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339號、97年度訴字第192號、100年度簡字第2683號、100年度易字第22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月、8月、6月、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後,復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施用毒品係對自己身體之殘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世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