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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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894號債權人泰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秀蘭 、 張瑞河 、 張杉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張瑞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陳報其住
居所地為何?㈢請求標的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迄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