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陸捌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02、922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0.227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係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因於民國98年2月12日晚間23時45分許,為警查獲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然被告上揭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聲請人於98年6月26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40
2、9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塊2小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證字第233號),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塊經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依據聯勤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毛重為0.75公克,有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查獲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在卷可參(見98年度毒偵字第402號偵查卷第39頁),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8年2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在卷可參(同上偵卷第59頁),足見扣案之物確為含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為第2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併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