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2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及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7月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民國96年7月16日,嗣因減刑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悛悔,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丙○○所有位於臺中縣○里鄉○○村○○路○○○巷○號店面旁,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該處之中古冷氣各1台,並於得手後,分別載往位於臺中縣○里鄉○里村○里路○○巷36之5號「廣順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約新臺幣7,020元。嗣經警在上開資源回收場清查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明定之罪。
二、查本件被告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依上開規定,自毋庸行合議審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本件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並未就本案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均已同意本案卷內之證據資料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案卷內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確有於上開時、地竊取被
害人丙○○所有之中古冷氣機之事實,核與被害人於警詢中陳述情節相符,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證人即廣順資源回收場之負責人 李啟崇 於警詢中證稱:警察
查獲的8台冷氣機,是被告拿來販售予伊的,被告都是戴半罩式的安全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載運冷氣機的等語明確,並有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2頁附卷可憑。
㈢證人即被告之母親 張秀玉 於警詢中證稱: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平時都是被告在使用等語明確。
㈣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查獲現場照片及上開機車照片共計30幀、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份在卷可稽。
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的理由:㈠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所犯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起訴
書雖認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3至6號所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為接續犯,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承每次都是偷完即載運至資源回收場販售後,然後再去偷等情,顯見被告每次之竊盜行為,均係將所竊得之冷氣機處理完畢後,始再行竊盜,其所為尚難認為係接續犯,此部分亦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更正,併此敘明。
㈢被告前受如事實欄所載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
獲取金錢,手段平和,素行不良,前有多次前科,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惟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尚知悔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適用法律依據:㈠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財物│被害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於97年02月│至臺中縣后里鄉│「奇異牌」│丙○○│甲○○犯竊盜罪,│││26日13時07│義德村甲后路32│中古冷氣機││累犯,處有期徒刑│││分許。│9巷3號旁。│1台。││肆月。│├──┼─────┼───────┼─────┼───┼────────┤│2│於97年02月│至臺中縣后里鄉│「東元牌」│丙○○│甲○○犯竊盜罪,│││27日15時22│義德村甲后路32│中古冷氣機││累犯,處有期徒刑│││分許。│9巷3號旁。│1台。││肆月。│├──┼─────┼───────┼─────┼───┼────────┤│3│於97年02月│至臺中縣后里鄉│「聲寶牌」│丙○○│甲○○犯竊盜罪,│││28日12時31│義德村甲后路32│中古冷氣機││累犯,處有期徒刑│││分許。│9巷3號旁。│1台。││肆月。│├──┼─────┼───────┼─────┼───┼────────┤│4│於97年02月│至臺中縣后里鄉│「聲寶牌」│丙○○│甲○○犯竊盜罪,│││28日13時01│義德村甲后路32│中古冷氣機││累犯,處有期徒刑│││分許。│9巷3號旁。│1台。││肆月。│├──┼─────┼───────┼─────┼───┼────────┤│5│於97年02月│至臺中縣后里鄉│「普騰牌」│丙○○│甲○○犯竊盜罪,│││28日14時31│義德村甲后路32│中古冷氣機││累犯,處有期徒刑│││分許。│9巷3號旁。│1台。││肆月。│├──┼─────┼───────┼─────┼───┼────────┤│6│於97年02月│至臺中縣后里鄉│「東元牌」│丙○○│甲○○犯竊盜罪,│││28日16時58│義德村甲后路32│中古冷氣機││累犯,處有期徒刑│││分許。│9巷3號旁。│1台。││肆月。│├──┼─────┼───────┼─────┼───┼────────┤│7│於97年02月│至臺中縣后里鄉│「Air牌」│丙○○│甲○○犯竊盜罪,│││29日13時38│義德村甲后路32│中古冷氣機││累犯,處有期徒刑│││分許。│9巷3號旁。│1台。││肆月。│├──┼─────┼───────┼─────┼───┼────────┤│8│於97年03月│至臺中縣后里鄉│「國際牌」│丙○○│甲○○犯竊盜罪,│││01日10時14│義德村甲后路32│中古冷氣機││累犯,處有期徒刑│││分許。│9巷3號旁。│1台。││肆月。│└──┴─────┴───────┴─────┴───┴────────┘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