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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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47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一案,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事由,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4月28日夜間11時許,駕車經過基隆市○○區○○○街○○號「建德國中」後門時,見該處鐵柵門未關閉,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車輛停放於建德國中後門外,步行進入該校後,再踰越校區圍牆,進入教室所在區域,旋徒手打開該校801、802、803、804、817、909、912、913等教室窗戶,爬窗進入各該教室內,竊取建德國中所有置放於教室內電視架下方之PHILIPS廠牌DVD機共8台得手後,裝置於在教室內竊得之黃色帆布袋內。甲○○隨後攜走竊得之8台DVD機,並將其中一台於偷竊拆卸時損壞之DVD機丟棄,另將一台DVD機以新台幣1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詳年籍之舊貨回收業者。嗣經警通知甲○○說明,並經甲○○同意,帶同員警進入其住處房間搜索,及主動提出竊得之6台DVD機及帆布袋1個,交警方扣案,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門扇竊盜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業於98年5月25日死亡,有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98年7月16日基安戶字第0980002516號函暨所附除戶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附卷可稽,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佩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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