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5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