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687號債權人凱悅龍門大廈(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智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航慧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凱悅龍門大廈(樓)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具狀說明,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係「李智龍」與報備函記載「 林天賦 」不同,其實情如何?、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號A11/BF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提出債務人李航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提出000006號催告函之「回執」,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