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750號債權人 李佳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CRUZKRISTINEANNEGARCIA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PERSONALLOANAGREEMENT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收訖」新台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本金之書面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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