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253號債權人 郭怡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文政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債務人廖文政及 廖卉雯 之最新戶籍謄本、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或幫助犯之債務人提供其名下銀行、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匯至該帳戶之「完整」起訴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