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95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懿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91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4303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懿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