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