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68號
原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940元,應繳裁
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