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被告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捌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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