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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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原告 羅素卿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羅福源
張仁聰 羅光隆 羅麗月 羅阡睿羅鈺羅彥雯 王林雅 羅福田 羅福添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羅光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2頁主文第一項第㈤款第⒈點第三行「四分之應有部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分之一應有部分比例」;第3頁主文第三項第三行「五四四之一1」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四四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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