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告 林滿惠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何達春 訴訟代理人 何春生 被告 何秋雄 訴訟代理人 何鴻彬 被告 陳秋水
黃金山 林文燦 林益勝 林益加 林瑞杞 林瑞芳 林瑞麟 周慧芝 洪玉昭 林宗嶽林峻安 林政宏 林月蕉 兼上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蔡宜玲 被告 何蔡燕 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何淑如 被告 余昭龍
陳振隆 林秀貞 陳麗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被告林文燦應有部分比例20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文燦應有部分比例20分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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