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告 林滿惠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何達春 訴訟代理人 何春生 被告 何秋雄 訴訟代理人 何鴻彬 被告 陳秋水
黃金山 林文燦 林益勝 林益加 林瑞杞 林瑞芳 林瑞麟 周慧芝 洪玉昭 林宗嶽 即 林峻安 林政宏 林月蕉 兼上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蔡宜玲 被告 何蔡燕 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何淑如 被告 余昭龍
陳振隆 林秀貞 陳麗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被告林文燦應有部分比例20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文燦應有部分比例20分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