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 簡明龍
王昭英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被告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90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06,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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