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6號上訴人即被告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士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83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