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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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0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四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鴻達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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