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玉美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六、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子女扶養費外,有無領取其他兼職、獎金、津貼?或領取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就各支出項目,逐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是否與聲請調解時之個人必要支出狀況相同?如有支出增加或減少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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