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志偉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7月2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五、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說明其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起至110年8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津貼?或領取贍養費、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聲請人說明,現行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所含各支出項目及支出金額為何(如膳食費、交通費、勞保費、健保費、手機費等)(請逐項列表說明,勿籠統概括)?如與第三人共居,請說明彼此如何分擔生活費用(須附計算式)。又是否與聲請調解時之個人必要支出狀況相同?如有支出增加或減少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九、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