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 陳美鈴
陳亮谷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崴琳 被告 陳俊傑
王榕彬 王儷蓉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編號⒐「面積-平方公尺」欄所為「24.06」之記載,應更正為「24.9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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