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 康沛綺康瓊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及家庭成員或受扶養親屬『目前』是否仍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2.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3.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欄記載房租支出每月約7,500元,請說明戶籍地「臺南市○○區○○○街○○號5樓之10」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及提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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