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748號聲請人 江季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白維澤王維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白維澤即王維澤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確認請求內容為何?依聲請意旨似僅請求利息,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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