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 黃金億 即幸運實業社訴訟代理人 郭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4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何清池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