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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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9號
原   告  鄭興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郁琪 即尚暉工程行、 李振杰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2,040元。
二、原告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確認原告之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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