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林忻忻 上列聲請人聲請彥廷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十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彥廷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對該公司之租稅債權尚未完全確定,清算事務尚無法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26號呈報清算人及100年度司聲字第178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1年10月6日止完結清算。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期間內清算申報情形及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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