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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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第三人 劉龔阿梅 於⑴81年5月14日、⑵92年12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證債務、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執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⑴1,450,000元、⑵90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⑴81年5月14日起至111年5月11日止、⑵92年11月28日起至122年11月2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劉龔阿梅依上開約定,於⑴88年3月17日、⑵92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860,000元、⑵1,500,000,借款期間自⑴88年3月18日至98年3月18日止、⑵92年12月9日至112年12月9日止,並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且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第三人劉龔阿梅就前開借款均僅繳交本息至⑴97年9月15日、⑵98年2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迄今總計尚欠借款本金1,255,418元未為清償,依借據之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劉龔阿梅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於93年1月15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乙○○,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不動產抵押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條款、其他約定事項各1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2份(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56字第465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6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 唐高 ││810│建│││68.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87│新竹市中│新竹市唐│住家用,│一層:│二層:│││││89.76││││全部│││││山路750│高段810│加強磚造│44.88│44.88││││││││││││││巷6號│地號│,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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