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雅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同意檢察官所請,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黃翊哲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