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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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341號聲請人 陳冠宇
陳冠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雲喬 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死亡,聲請人陳冠宇、陳冠甫為被繼承人之孫,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雲喬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為其子 陳光明 、 陳光輝 、 陳光焙 ,有卷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陳光明、陳光焙亦於同案陳報遺產清冊在案,另陳光輝已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1065號拋棄繼承事件查核無訛,而聲請人陳冠宇、陳冠甫為被繼承人之孫,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陳冠宇、陳冠甫尚非現時合法之繼承人,其等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