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陳綵晴 被告 簡卉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