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3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靜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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