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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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花小字第65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權基礎、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