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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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花小字第65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權基礎、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97 年度 花小 字第 651 號裁定(97.08.2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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