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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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財閣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5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
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壹拾
萬元。
財閣國際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10行所載「犯意聯絡,協議借用」,更正為「犯
意,由丙○○向丁○○借用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