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12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