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671號被告即上訴人甲○○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六年基簡字第六七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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