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盜匪、強盜、偽造文書、未經許可擅自改造模型槍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又原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製賣運輸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5年元月2日至│85.10.04│84年間│85.5.26││年月日│85.11.19│││85.10.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5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2183號│22183號│22183號│2218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實│││││││審├────────┼──────────┼──────────┼──────────┼──────────┤││判決日期│87.12.01│87.12.01│87.12.01│87.12.01│├─┼────────┼──────────┼──────────┼──────────┼──────────┤│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決│││││││├────────┼──────────┼──────────┼──────────┼──────────┤││判決確定│87.12.25│87.12.25│87.12.25│87.12.2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2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30條││││項第1款│條例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減│不減│不減│不減│├──────────┼──────────┼──────────┼──────────┼──────────┤│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5.10月間│││││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5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218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實│││││││審├────────┼──────────┼──────────┼──────────┼──────────┤││判決日期│87.12.01││││├─┼────────┼──────────┼──────────┼──────────┼──────────┤│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7年上訴字第948號│││││決│││││││├────────┼──────────┼──────────┼──────────┼──────────┤││判決確定│87.12.2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1月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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