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強盜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