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3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日以97年度簡字第17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9521號),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可稽,惟遲至同97年3月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