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7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骰子參顆、門風壹顆、牌尺肆支及新台幣參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麻將牌1副、骰子3顆、門風1顆、牌尺4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3百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