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9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起迄日期94年4月11日至129年4月10日止,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各項借款、票據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嗣相對人先後於94年4月15日、96年3月26日依序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依序為11年、20年,前者按月攤還本息,後者前三年按月支付利息,其後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利息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利息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又本金或利息如有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96年7月15日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948,39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繳息記錄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限期命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9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001│台北市│文山區│景美│一│一0五│建│九七│4分之1│││├──┼───┼────┼───┼───┼────────┼─┼──────┼───────┼──────┼───────────────┤│002│台北市│文山區│景美│一│一0五─一│建│二六│4分之1│││└──┴───┴────┴───┴───┴────────┴─┴──────┴───────┴──────┴───────────────┘┌──┬───┬───────┬───────┬───────┬─────────────────┬───┬──────┬────────┐│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67│台北市○○街80│同上土地│鋼筋混凝土造四│四層62.28;陽台14.24,││全部││││││號4樓││層│合計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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