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法定代理人  詹文琪
法定代理人  呂旻俊
法定代理人  陳坤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海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定期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租賃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定之。而所謂租金,依所得
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點規定,除按月給付之租金外,其收
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
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故本件租金包含二部分,
其一即按月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租金總和,其二依被告間
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3條第2項所載,承租人於承租時交付
予出租人250萬元之保證金,因該保證金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
無息交還承租人,是就該保證金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類第3點規定,就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
率,計算租賃收入而併算其價額。經核算結果,本件訴訟標價額
核定為1,095,219元【計算式:㈠按月給付租金部分:2,000元
249個月=498,000元(租期自民國98年4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
日止);㈡保證金部分:依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之定
期存款500萬元以下1年期固定利率,分別按98年4月1日至99年3
月31日止其年息0.77%;99年4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其年息
0.9%;100年4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其年息1.185%計算之
,即(250萬0.77%1年=19,250元)+(250萬0.9%1
年=22,500元)+(250萬1.185%18年9個月=555,66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597,219元;㈢以上合計498,000元+597,
219元=1,095,2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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