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蕭文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一)伊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聲請調閱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卷宗,該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確定。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2年10月6日以彰檢 曉執強 112執聲他1121字第1129048427號函回覆稱不准許伊之聲請。
(二)伊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聲請預納費用影印卷內相關資料,因伊無經濟能力委任律師辦理,卻遭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不准伊調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准許伊得調閱上開案件卷宗資料。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蕭文華(下稱受刑人)於112年9月15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聲請調閱影印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案件卷宗資料,為該署檢察官以112年10月6日彰檢曉執強112執聲他1121字第1129048427號函回覆稱:「受刑人聲請調閱卷宗乙事,依檔案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礙難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他字第1071號、第1121號卷宗核閱屬實。
(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固以上開函文不准許受刑人閱覽案件卷宗之聲請,然此與檢察官就原確定判決刑罰執行之指揮無涉,蓋此非屬裁判所諭知刑罰之執行範疇,自不得據以聲明異議。受刑人復未指出檢察官就本案確定判決刑罰之執行,有何指揮執行違法或執行方式不當,則受刑人以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上開函覆為由而聲明異議,顯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其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受刑人係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聲請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影本,且就該署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駁回其聲請不服,則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