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0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劉麗眞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張富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收養甲○○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口名簿影本、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報告、收養人之在職證明書、財產證明、被收養人之所得稅申報資料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乙○○、生母丁○○於本院112年12月28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2年11月17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