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余嘉育 被告 陳嘉銘 上列原告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簡字第205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