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6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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